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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葫芦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葫芦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是由葫芦岛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与家庭服务相关的厂商、教研、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组成的、自愿参加、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面向全市家服企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各方利益,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管理,搞好企业自律,为提高我市家庭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全市家庭服务业的繁荣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葫芦岛市人社局,在市人社局的指导下,按社团组织原则开展活动,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驻所:葫芦岛市龙湾新区海辰路6-4B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以及有关家庭服务行业的方针、政策,参与全市性的家庭服务行业发展规划、网点布局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二)开展岗位技术培训,积极配合人社局等政府部门的工作,对行业技术、服务人员进行技术职称考试,对企业经营服务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三)举办与家庭服务相关的展览,组织参与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理论研讨和经营服务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组织家庭服务行业企业做好协调、平抑市场价格工作,制止恶性竞争;

(五)在政府与企业和企业与企业之间提供政策、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各项中介服务;

(六)开展本市及国内行业技术协作、交流与合作;

(七)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情况、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

(八)经办政府和企业委托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

1.本市各种经济成份、各种经营方式与家庭服务有关的企业;

2.在本市的有关院校、新闻单位和家庭服务业的教研、咨询及培训单位;

3.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

1.热心家庭服务业工作,并在该领域经营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有重要贡献的企业家、专家、学者、领导干部、司法、新闻、科研人员。

2.具有一定家政专业水平,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专著、理论文章;

3.从事家政理论研究、翻译、编辑工作有一定成绩及担当家庭服务企事业单位领导5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事理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平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通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义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主管理部门组织的财会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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